上海從大班到楚囚
“我們經常能看到一些年紀大的人坐在小凳上敲磚頭。他們都是舊上海的大班,從公共租界來的大商人和前英國官員。珍珠港事件之前沒人能想象這些整天由中國下屬和仆人服侍的重量級人物會干如此艱苦的体力活。”——《上海男孩
,上海女孩》,第5章。
從1943年1月到1945年8月,日本侵略軍在上海設立盟國僑民集中營,關押英、美國等國僑民六千多,涉及十余國,歷時兩年七個月,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當中發生在上海的影響极大、极其重要的世界性事件。
集中營設立
上海盟國僑民集中營,日文名稱是“上海敵國人集團生活所”,英文名稱是Shanghai Civil Assembly
Center,抗戰胜利后中文習稱“上海盟國僑民集中營”。
上海集中營始設于1943年1月,但此前已經作了一些醞釀与准備。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后,日軍占領上海租界,加大對上海英、美等所謂敵國僑民的控制。
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前,日本就已經考慮在戰爭爆發以后如何處置在中國的英美僑民及其財產問題。1941年11月22日,日本亞細亞第一課提出《國際形勢驟變時在支敵國人及敵國財產處理要綱(草案)》,對戰爭爆發后敵國人的處置問題提出意見。草案提出,如果國際形勢驟變,對于在中國的敵國人及敵國財產的處理,“應以相互主義為指導,國際法為准則,并致力減輕我方負擔,善加利用,避免無益的破坏与散逸”。所謂相互主義,就是敵國如何對待日本,日本也如何對待敵國。文件中提出,對于在中國的敵國人,“應置于帝國軍隊的監視之下,其居住及旅行應受到限制。軍事上,在必要情況下,應對有可能被編入軍隊以及其他有可能于我有害的敵國人予以拘留”。對于專業技術人員,
“其技術及經驗可以為我方所用者,應保障其生活,在一定條件下維持現狀加以利用”。
按照這一原則,日本支那派遣軍司令部于1941年11月27日撰寫了机密文件《在支敵國人及其敵國權益處理要領(草案)》
。1941年12月7日,即戰爭爆發前一天,日本外相東鄉給在南京的代理大使日高發出特急、极密電報,對戰爭發生以后如何處置敵國領事、敵國人提出要求。其中對于一般敵國人的措施包括:特別要求宣誓不做出于日方有害的行為,搬家、旅行需要得到軍部的批准;郵件要經過審查,非加密電報采用許可制;禁止升揚國旗;監視一般敵國人;禁止集會演講。
1941年12月8日,日軍占領上海租界后,宣布英國、美國、荷蘭、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巴拿馬、古巴、南非等16個國家和地區的僑民為敵性國僑民,并根据上述原則,向英國、美國、荷蘭等駐滬領事館派兵,停止這些領事館的一切業務,關閉、封存了無線電設備,將領事館人員收容集中管理。同時,日軍對英國、美國、荷蘭等國的駐滬銀行進行接收清算,對所謂敵性國企業,則以“軍管理”的名義進行侵占,第一批軍管理企業就有64家。
1942年1月20日,日軍宣布對上海英美等國僑民進行人口登記。其時,上海有英國人5865名,美國人1369名,荷蘭人152名。9月20日,日本占領當局規定,從10月1日起,敵國僑民凡滿13歲者均須佩戴紅色臂章,臂章寬10厘米,上以一個英文字母代表國籍,美國為A,英國為B,荷蘭為N,其余小國為X,日本留用的工部局英美人員也不例外。日軍同時規定,凡佩戴這類臂章者,不得進入戲院、電影院、舞廳、夜總會、回力球場、跑馬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1942年10月,日本軍事當局決定對于在中國敵國人,采取分別對待的措施,對“拘押者”和“集團生活者”進行區別,對涉嫌從事間諜活動者、特別是可能對軍方造成危害者實施拘押,對其余人實施集團生活。
1943年1月24日,日本駐滬領事館制訂《在滬敵國人集團生活所實施要綱》,決定對于与日本處于交戰國關系的英美等國在滬僑民收容進集中營,但是菲律賓人、印度人、馬來人、緬甸人、持有英美國籍的日本人、中國人以及荷屬印度人除外,對于那些与日本斷交國家的人民,將視對方國家的態度采取相應的舉措。當時估計將被收進集中營的人有7750名,決定在上海設立八個集中營,另在揚州設立一個集中營,也屬上海集中營范圍。
1943年1月29日,集中營正式啟用。1943年4月底,第一階段收容告一段落,八個集中營共收容英美等國僑民5258人。1943年9月19日,大約900人乘船离開了上海。這次歐美人撤离以后,日本占領當局對上海集中營人員進行調整,浦東、滬西、龍華等處集中營的收容者發生較大變動,由揚州集中營收容的一部分僑民也被移往上海。1943年10月中旬,上海集中營收容人員為5706人,1943年11月底為6155人,1944年9月底增加到6200人。這些人來自英國、美國、加拿大、荷蘭、比利時、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蘇聯、葡萄牙、挪威等。被關押者,年齡最小的為6個月,最大的為88歲。
集中營歷時兩年零四個月,直到1945年8月日本宣告投降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