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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鼓励竞恶
http://www.usqiaobao.com  2007-09-26 00:12:20   作者: 钟海之  来源: 侨报

一个人对未来的美好承诺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抵消眼下所负的刑责。

  【侨报9月26日四合院评论】备受社会关注的“熊猫烧香”案近日进行了一审宣判。曾经令大江南北广大计算机用户陷于瘫痪的犯罪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李俊4年有期徒刑、王磊2年半有期徒刑、张顺2年有期徒刑、雷磊1年有期徒刑。由于保留证据困难,以及出于个人隐私的考虑,控方仅联系了800余名受害者,这直接影响了法院的量刑尺度。

  最令人感到荒谬的是,辩方甚至还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来自杭州某公司的聘书,聘任主犯李俊为该公司技术总监。辩方希望以此说明,李某是一个不可多得的电脑人才,希望能减轻其刑罚,而使其造福社会。

  李某能否造福社会,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辩护人,甚至他自己都无法回答,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李某作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时,他选择了危害社会来为自己攫取利益。如果每一个罪犯都可以用对未来的美好承诺来抵消法律制裁,那还要法律干啥。

  那些为电脑病毒伤害的人,承受着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如果某个人因为伤害了足够多的人,便能因此获得财富和社会地位,那么这样的例子是否将成为众人仿效的模板呢?比如,有医学才能的人去制造生理病毒,有缜密头脑的人尝试连续杀人,身手敏捷者可以尝试突破门禁获取财物,巧舌如簧者则可以尝试煽动民变,推翻政府。

  倘若如此,试问人的价值观将受到怎样的冲击?会有多少人将效法这种犯罪?中国是否将要“进化”成一个竞恶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以伤害和破坏来完成自身价值的实现,那么这个社会能存在多久?

  至于那纸聘书,这也曝露出大陆社会在人才培养、人才发现和人才使用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各行业都在高调重视人才,另一面却有偏偏不肯正视人才的“德才能”兼备问题。当然,体制的问题需要所有人推动它的改革,使它变得越来越趋于合理。

  个人得不到社会认同,可以愤激,可以不满,可以尝试改变自己或者他人,但犯罪绝不是选项。那些礼聘罪犯的公司,也许可以收获一时的名气,但泯灭的却是社会基本的是非界限。当一种竞恶的社会潮流形成后,首先冲毁的,恰恰是这些培育了恶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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