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11月7日四合院评论】中国国务院6日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已满10年不满20年,以及20年以上员工的带薪休假天数。由于事关众多劳动者利益,大陆各大网站纷纷刊载,引起社会关注。
实行带薪年休假可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让他们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带薪年假起源于法国,于1960年代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广。
以工农为基础的共产党也并非不重视劳动者权利。新中国建政后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劳动者享有相当多的福利,政府甚至长期包办生、老、病、死。当然,这种貌似公平的“大锅饭”式的福利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效率。
改革开放使中国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其中包括市场更活跃,人员流动更自由。相应地,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和民营企业的诞生,劳动保护议题也逐渐成为新的矛盾。
因此,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已对带薪休假有了明确规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态度消极、人员编制紧张、就业压力较大等因素,带薪休假制度在大陆一直就形同虚设,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
此次出台“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的大背景,或许也包括社会对黄金周“集中休假”方式的理性思考——厌倦了到处人满为患的“黄金周”,人们更希望拥有个性化假期,而且自由选择休假时段,对错开客流高峰,均衡交通、旅游、购物资源都大有益处。
当然,要对劳动者休息权有所保障,真正实施起来想必还有不少问题:
对于雇主来说,并不完善的法律、缺乏实施的细则,除了政府的行政规定还没有量化的法律依据。雇主岂非有了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的模糊空间?
对于雇员来说,中国劳动人口数量充沛,就业市场目前还是压力甚大。企业普通劳动者拥有一个职位本来已很不容易,不少人怕丢饭碗而会隐忍。更何况在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大量劳动者连双休日都保证不了,带薪休假制度岂非奢谈?
要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休息权,而不是企业休假制度的摆设,还有很多比带薪休假制更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