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11月8日四合院评论】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两天前发布“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的政令引起外界关注。
今天是中国第八个记者节,也是中国记协成立70周年的日子。中国官方在此之前作出表态显然意有所指,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为中国近20万记者送上的节日贺礼。
然而新闻采访本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据说在中国当记者却有苦难言。长期以来,对新闻采访要求,一些地方的公务部门理直气壮地以“无可奉告”或是“需要研究请示”等如推似拒的招数,将记者挡在门外,已成为新闻采访中屡见不鲜的遭遇。
此前推出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虽让媒体人感到高兴,但实际情形却打了折扣(据说记者们时常无法找到采访对象)。因此,倘若不能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仅仅是摆设。
在笔者看来,这次新闻出版总署的政令以“任何人”作为发布的对象,显得过于笼统。况且除了新闻出版机构,该署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所谓“干扰、妨碍”新闻采访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也无法进行惩戒——如此政令颇似橡皮做的,一擦就掉。
采访权作为记者的职业权利,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国际上有这样一种惯例,政府和公职人员拒绝提供公民依法应得的信息,被视为侵犯了公民知情权。但是在中国没有新闻立法的现状下,政府机关是否接受采访,似乎全都是出于自愿。
此外,干扰新闻采访的另外一股势力是大陆社会的不法分子。今年1月,《中国贸易报》雇员涉嫌勒索一家煤矿而被殴打致死,也曾引起新闻界内部震动。
俄国思想家柏林将自由定义为两种概念:积极自由是指能做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由此而言,如果不为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一些法律保护,那么新闻自由的要义也就不复存在,这会使大陆新闻机制进一步扭曲。
当然,从中国当局今年初决定放宽在华外国记者对奥运报道的采访自由,到近来中共十七大新闻中心的开放透明,人们也可以在这份“通知”中看到中国正在言论自由领域推进其渐进式改革,而新闻采访活动的自由权也会日益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