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大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修改引起各方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人民币,下同)/月。
尽管各方均认同应提高个税起征点,但针对以多少金额为起征点还存在争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克礼更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税,对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多余的部份进行征收, 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通过税收来调节贫富差距,。
任克礼算了一笔账:明年大陆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800元/月,2009年将超过2000元/月,那么2000元/月的标准到了2009年还得调整。因此,
他认为一次性规定3000元/月为宜。
笔者并不认为这是治本之策。一方面,目前物价有结构性上涨转向通货膨胀的趋势,11月份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6.9%,比上月涨0.4%。1至10月累计,CPI同比上涨4.4%。这就说明2000元/月的起征点能否管明年是一个问题,
3000元/月的起征点能否管2009年仍是一个问题。就像2005年底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月上调到1600元/月,
当时人们认为高了,事实上它只管了两年。另一方面, 如此频繁地修改法律,法律的尊严何在?
可行的方法是采取灵活机制,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规定最低起征点,而后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后根据具体情形来对个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的权力。
首先须规定只能向上调整,不能向下调整。基于中国物价实际逐年上涨,
居民收入逐渐提高的趋势,个税起征点不宜向下调整。如此以保证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消费,能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确实需要向下调整, 只应通过修改法律来进行。
其次,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权力应当授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宜授权给国务院或部委。在世界各国,“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征税从来都是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必须由人民的代表机构公开决策。
再次,调整起征点的建议权可以授予国务院、人大代表及公民团体,以平衡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机构掌握的信息最全,而人民代表和公民团体最能代表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在一个法治社会,
每个利益主体都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
笔者认为,只有采取一种灵活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机制,通过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形调整, 才能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下, 应对形势的变化,
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 同时又具有民意基础,还更具有合法性。
(作者系江西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