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8年1月15日,于芬在其博客中宣称已经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希望回归跳水国家队。3月,于芬第一次通过媒体公开检举周继红,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及相关人士只是以“账目没有问题”予以回应。
10月24日,一篇博文曝光了于芬教练的检举信的部分内容。10月24日,于芬通过网易独家证实博文所述内容属实。10月27日,周继红给予此事件第一次也是唯一的回应,称跳水队每笔账目都很清楚。同一天,游泳中心发出官方声音,表示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问题。10月28日,于芬正面回复自己从未请人代领奖金。11月3日,游泳管理中心郑重发表声明,对于芬所控账目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澄清,没有任何相关责任。11月4日,于芬代理律师坦言掌握未代领奖金证据,司法之路很难避免。
游泳中心详解于芬奖金事件四个疑点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中心11月17日下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向社会进行了说明。
疑点一:于芬的奖金总额到底有没有几百万?
回答:没有。
依据:根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发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按照该文件的精神,于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以及随着1997年的机构改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其后进一步修订了有关规定,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并向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进行了备案,是游泳中心多年来对获得国家奖励的教练员进行奖金分配的根本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中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及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于芬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该项比赛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拨付的奖金由于报批手续等原因尚未下达,因此目前还未制定发放明细。

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法律顾问邓群在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展示相关材料。当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向公众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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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于芬同志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同志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按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较少;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是不可能得到“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的。
疑点二:于芬的奖金数额涉及多少?是如何领取的?
回答:在于芬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存在四种领取情况:
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中心在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本人,她至今仍没有领取。
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领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
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现金。
依据:在上述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芬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同志,并提供书面证明。至于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于芬本人的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这证明了,代领人确实将存折转交给了于芬,于芬本人也从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疑点三:是否存在冒领现象?
回答:不存在。
依据: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但从严格财务手续来讲,游泳中心今后还需要改进和完善。
疑点四:国家奖励奖金标准是什么?
回答:现附上国家奖励奖金标准一览表
| 199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世界锦标赛(除1米跳板) |
30000 |
15000 |
10000 |
| 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 |
25000 |
12000 |
8000 |
|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
5000 |
2500 |
2000 |
| 世界锦标赛的1米跳板、亚运会 |
10000 |
5000 |
4000 |
| 世界杯赛的1米跳板 |
8000 |
4000 |
3000 |
|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 |
4000 |
2000 |
1200 |
| 2006年7月1日至今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 |
80000 |
45000 |
30000 |
|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的1米跳板、世界运动会、亚运会 |
30000 |
16000 |
13000 |
|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
15000 |
8000 |
6000 |
|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 |
12000 |
6500 |
4800 |
| 2000年奥运会奖金 |
150000 |
80000 |
50000 |
| 2004年奥运会奖金 |
200000 |
120000 |
80000 |
游泳中心法律顾问:公民无权要求公开财务账目
于芬涉嫌诬陷
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进行说明。会上,游泳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邓群律师出示了于芬从银行提取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5元奖金的相关单据复印件以及代领人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还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于芬跳水队指导小队员训练
疑问一:于芬多次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账目,她的要求合理吗?
回答:从法律上讲,公民没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账目,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于芬对游泳中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请求对相关账目审计,由审计部门作出认定。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即便是司法部门查处违法犯罪,也不得向社会公开涉及到的财务账目。财务账目问题只能由具有法律资质的部门作出认定,其他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向社会公布财务账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周继红
疑问二:于芬在检举信中举报周继红贪污,中心在此进行于芬的奖金发放说明,是一回事吗?
回答:贪污属于刑事犯罪,这和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公开财务账目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游泳中心不是于芬举报的对象,但是有义务协助检察机关调查。两者一定要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于芬举报的周继红贪污,属于刑事犯罪,应当通过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过程解决。依照法律,这不应该由总局监察局作出裁决。总局监察局虽然可以接受举报,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一旦发现被举报人涉嫌刑事犯罪,应立即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和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
总局监察局如果发现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实,可以直接回复举报人。如果举报人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侦查。
总局监察局调查结果是周继红没问题,已经向于芬通报了情况。
目前来看,于芬的举报缺乏证据,涉嫌侵犯周继红的名誉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涉及诬陷。
疑问三:于芬之前说,代领人之一吉勇否认曾经代领,是不是有人冒领了她的奖金?
回答: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认识的人。其中四人已经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者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本人,而于芬自己却说没拿到钱,那么她就应该去查这五个人是否存在侵占,而从游泳中心这里代领奖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从严格财务手续讲,今后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悉尼奥运会的奖金,是由他人代领的存折,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经过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可以说,除了她本人并且出示有效身份证,其他人是无法从银行取款的,这也证明,代领人确实将存折交给了于芬。
至于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吉勇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司机,中心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这里有司法机关提供的笔迹鉴定书。
疑问四:游泳中心为什么在事情过了这么久后才有回应?
回答: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认真负责的态度,中心要对社会有一个交代。在于芬举报之后,中心需要做相关的调查和核实,要找代领人核实了解情况,去银行对账,申请司法鉴定并且等待鉴定结果,这些都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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