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把军备裁减到与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合理地相适应的限度。但在各国提出的裁军方案中,除限制军备外,也出现过废除军备的建议。裁军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调整、限制与裁减武装部队和裁减武器装备、禁止和限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削减军事支出,等等。
裁军是
指裁减武装人员和军事装备的行为。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裁军有几种原因:
★战争结束之後的复员裁军
★为节省国家国防支出而裁军
★因与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协定而裁军,以维持国际军事的均势或表达国家之间的善意。
历史发展
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重新瓜分世界和争夺世界霸权导致军备竞赛。帝国主义大国间的军备竞赛日益加剧,孕育着新的军事冲突,裁军问题从进入20世纪以来已成为国际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一些国际法著作中有所论述。有些国家的国际法著作甚至认为,“裁军原则”已是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关于限制军备的协议,20世纪以前也曾有过。1787年8月30日的英法条约,就特别提到限制建造军舰和互相通知军舰的配备。1817年美、英两国间缔结的《拉什-巴格特协定》,通常被看做是裁军史上最早的一次成功的尝试。根据这一协定的规定,两国限制在美国与当时英属加拿大之间边界大湖区部署的军舰的数目、大小和配备。
1899年为“限制军备和讨论防止国际纷争的和平手段”而召开的第一次海牙会议,未能就裁减军备达成具体协议,仅声明各国有“减缩军备的希望”。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军备竞赛与战争爆发间的密切关系在1919年
6月28日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中获得了国际承认。盟约规定,“为维持和平起见,必须减缩各本国军备至适足保卫国家安全及共同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少限度”。为此,国际联盟采取了一些具体步骤,于1920年设立了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常设军备咨询委员会,1925年12月设立了裁军会议筹备委员会。1932年2月,正值日本入侵中国东北和列强间已重新开始军备竞赛之际,裁军会议开幕,有64国的代表参加,但未获任何结果。此后裁军会议虽时断时续地举行会议,但在帝国主义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军浪潮高涨的情况下,于1934年6月散会后未再复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国间举行了一系列裁军谈判并缔结了条约,其主要内容是限制海军军备。1922年,在9国华盛顿会议期间,美、
英、法、意、日五国签订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确定美、英、日、意、法按5∶5∶3∶1.75∶1.75的比例来配备各国主力舰和航空母舰的总吨位。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条约》,规定了限制海军军备的进一步措施。依照1935年6月18日德国和英国《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换文》,德国同意将来德国海军军力同英联邦各成员国总的海军军力比较应为35∶100的比例。
在日本通知废止1922年和1930年两条约后,1936年美、英、法间缔结《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对缔约国各类军舰的排水量和武器配备做出了限制的规定。此外,1923年的《中美洲国家限制军备条约》对缔约国的兵力及作战飞机的数量作了限制,并禁止缔约国获取战舰。
联合国时期的裁军活动
1945年联合国成立,把裁军作为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之一。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1条和第26条的规定,“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遍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安全理事会“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由于核武器的出现,裁军已不仅涉及常规武器,而且涉及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如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等。
专门机构
联合国从一开始就设立了负责限制军备和裁军的专门机构。1946年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原子能委员会以确保原子能只用于和平目的,取缔原子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与此同时,安理会于1947年2月设立了常规军备委员会,以考虑裁减军备和武装部队的措施。1952年
1月联大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单一的裁军委员会,上述两委员会宣告解散。1958年裁军委员会扩大,包括了联合国全体会员国。1978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通过决议,设立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的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以取代1952年设立的委员会。自1979年该委员会的首届会议起,中国参加了它的工作。
主要议题
裁军是联合国的一个持久的辩论主题。自1946年第一届联大起,联合国便开始讨论裁军问题。1959年联合国大会将“全面彻底裁军”项目列入议程,裁军遂成为历届大会的辩论项目之一。在大会辩论的发言中,许多代表认为,军备竞赛对世界和平和世界经济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应该把裁军节省下来的资金转用于全世界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1969年,联大在其决议中宣布,20世纪70年代的十年为“裁军十年”。在不结盟国家和其他中小国家的倡议下,于1978年5~6月,召开了联合国大会关于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中认为,“裁军和军备限制,特别是核领域的裁军和军备限制,是防止核战争危险,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从而促进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达成”,并认为,“一切国家都有责任为裁军领域的努力作出贡献,一切国家也有权参加裁军谈判”。1982年6~7月,召开了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但会议未取得成果。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
在联合国之外, 但又与联合国有联系的一个重要的多边国际裁军谈判机构。前身是1959年美、 苏、英、
法四国外长会议决定设立的十国裁军委员会。该委员会1969年改名为裁军委员会会议。1978年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联大决定改组裁军委员会会议,扩大其成员,成立新的裁军谈判委员会。1984年起改名为裁军谈判会议。自1980年起中国参加了它的工作。
有关限制军备的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间缔结了一些同限制军备有关的多边条约。1959年
12月1日美、英、苏等12国签订的《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等,均予禁止”。1963年8月5日苏、美、英缔结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7年
1月27日签署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1967年
2月14日拉美国家缔结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提出供签署的条约还有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2月11日签署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2年
4月10日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7年5月
18日签署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此种技术所可能产生的现象是:地震,海啸,一个地区的生态平衡的混乱,气象现象的改变,气候类型的改变,海洋潮流的改变,臭氧层状态的改变,电离层状态的改变),1981年4月10日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此外,苏美两国也签署了关于防止核战争、限制反导弹防御系统及战略进攻武器、限制地下核试验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