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历来赞成争取裁军的斗争,支持第三世界及其他中小国家提出的一切合理主张,而且自己也提过一系列旨在实现真正裁军的建议,并采取了许多实际步骤。
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发表声明,对1929年8月7日以中国名义加入的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予以承认。1955年周恩来总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我们已经从军队中复员了451万多人,我们1955年预算规定的国防费支出也只占支出总数的24.19%”。1960年1月21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中指出,“尽管美国拒绝了朝中方面提出的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的合理建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1958年仍然主动地撤出了朝鲜”。1960年8月1日,周恩来总理提出“亚洲和太平洋沿岸各国包括美国在内,签订一个互不侵犯的和平公约,把这整个地区建成为没有核武器的地区”。
在苏、美、英三国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前夕,196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严正指出三个核大国“企图通过这个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而把一切受核威胁的爱好和平的国家的手脚束缚起来”。中国政府建议:“全世界所有国家,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具体地说,就是:不使用核武器,不输出核武器,不输入核武器,不制造核武器,不试验核武器,不储存核武器,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统统销毁,把世界上现有的一切研究、试验、生产核武器的机构统统解散。”声明并提出为逐步履行上述义务首先应采取的措施。1964年10月16日,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后,在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的声明中指出,面临日益增长的核威胁,“中国进行核试验,发展核武器,是被迫而为的”;“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政府郑重宣布,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1966年5月9日中国进行含有热核材料的核爆炸成功的新闻公报、1967年6月17日中国第一颗氢弹爆炸成功的新闻公报、1969年
9月23日中国首次进行地下核试验的报道,以及历次其他核试验的报道中,都表明了中国研制少量核武器是为了打破超级大国的核垄断和反对其核讹诈并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一贯立场。197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苏联提出的召开五个核国家会议的建议发表的声明中,也再次申明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及中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中国代表在历届联大及其第一委员会的发言中,都重申中国历来赞成裁军和在核武器问题上的主张,并指出,军备远远超过保卫自己安全的需要的苏美两个超级大国必须首先承担明确的义务。
197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要求签署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2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当事国承诺充分尊重拉丁美洲的非核化地位,不对该条约缔约国使用核武器或以使用核武器相威胁。中国政府还在声明中保证不在这些国家和这一地区试验、制造、生产、储存、安装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拉丁美洲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声明同时指出,中国政府签署该议定书并不意味着改变对该条约中肯定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一贯立场。
1979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致联合国秘书长K.瓦尔德海姆的信中,就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首届会议审议《综合裁军方案》问题指出:①争取裁军的斗争应立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反对超级大国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保卫世界和平的总的斗争任务,并成为该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②两个超级大国必须首先裁军。③应把核裁军和常规军备的裁减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结合起来进行。④超级大国应承诺首先削减军事开支,停止军备竞赛,把节省下来的资金转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⑤裁军和安全问题,应由世界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审议。1979年5月15日,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首届会议上提出关于《综合裁军方案》主要内容的建议。1982年
6月11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在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声明,“如果两个超级大国率先停止试验、改进、生产核武器,并把它们的核武器裁减50%,中国政府愿意与所有核国家一起承担义务,停止发展和生产核武器并进一步裁减直至完全销毁核武器”。
(编辑: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