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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http://www.usqiaobao.com  2008-09-09 23:13:34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五、严格管制敏感材料与军事装备的转让

  敏感材料与军事装备的转让是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的重要问题,中国对此一贯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中国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三大目标。中国一贯主张全面

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国同时认为,防止核扩散不能无视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更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以防止核扩散为借口限制和损害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

  中国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制度是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加入该条约之前即承诺履行该机构规约的义务,包括保障监督的义务。1992年中国加入该条约后,严格履行条约关于保障监督等各项义务,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这些方面进行充分合作。中国的核出口遵循三项原则: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允许不得向第三国转让。中国的核出口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公司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对出口申请逐案审批。中国出口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均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中国从未出口过铀浓缩、后处理和重水生产等敏感技术。

  为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工作,1991年11月,中国正式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该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该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有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85年,中国宣布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监督。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自愿保障监督协定。根据协定,中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了自愿交保设施的清单,并建立了对该机构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进行衡算和控制的系统。该系统由国家主管部门、接受保障的核设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和运行。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的保障协定。核设施单位负责按协定要求建立测量系统和记录、报告制度,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对设施的现场视察。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中国不生产、不拥有化学武器。中国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首批签署国,并以认真和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禁止化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中国在历史上曾深受化学武器之害,在领土上至今还有大量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危害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中国要求,在别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按公约规定,尽快彻底销毁所有遗弃化学武器。中国希望公约早日生效,并得以全面和有效地实施,以使人类早日摆脱化学武器的威胁,实现无化学武器的世界。

  中国是民用化工大国,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为确保中国出口的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不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中国政府制定了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规定和措施:参照公约化学品附表制定了化学品出口控制清单;清单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进出口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进出口业务由化学工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专门的企业经营;有关进出口的审批、发放许可证及查验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中国要求进口国政府保证,从中国进口的有关物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不向第三国转让。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何国家生产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1984年,中国参加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认真、全面地履行所承担的公约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该公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公约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中国支持有助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措施,并将积极参加公约特设工作组关于促进国际合作、加强信任和核查等措施的讨论。

  中国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尊重世界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有关原则拥有维护自身安全的自卫权利,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的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八十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一直十分有限。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的情况表明,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同美、俄、英、法、德等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武器转让一贯坚持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应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中国对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统管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转让的法规和政策,其成员主要包括外交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国家军品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中国对外经营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部门和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授权和注册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合同须经批准才能有效,重大的转让项目、合同必须经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未经政府审查批准,私自转让武器装备及其技术的公司或个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奉行的原则和做法,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积极推动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

  中国一贯认为,争取实现裁军,维护世界和平,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长期以来,中国重视并支持国际社会为促进军控与裁军所作的持续努力。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活动。

  中国以认真的态度参加联合国大会和负责审议裁军与安全问题的第一委员会以及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会议。中国派高级代表团参加三次联合国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以及“联合国裁军与发展的关系”国际会议。

  中国重视并支持通过谈判缔结军控与裁军协议和条约。中国自1980年起正式参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的工作,积极促进各项裁军问题的谈判和达成有关公约。

  中国赞赏并支持联合国倡导的各项裁军活动。1987年,中国作为东道主同联合国合作在北京召开了“世界裁军运动”区域讨论会。中国响应联合国的号召,就裁军问题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国范围开展“国际和平年”、“裁军十年”等活动。中国曾多次派人参加由联合国主持的有关研究裁军和安全问题的专家组、讨论会,认真负责地为拟订公正合理的研究报告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在国际军控与裁军活动中,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合理建议和主张。七十年代初,中国支持斯里兰卡等国关于把印度洋定为永久和平区的建议。1973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签署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的有关附加议定书。中国一贯尊重并支持有关国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要求。根据这一立场,中国欢迎非洲国家达成《非洲无核区条约》,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朝鲜半岛、南亚、东南亚和中东等无核区的主张。在双边领域,中国与一些国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军备控制与裁军问题的磋商。

  中国参加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军控与裁军条约或公约,主要有:《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中国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中国高度重视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促进国际军控与裁军的积极作用,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中国代表团正在积极参加《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的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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