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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对抗国家大法 非法填海拟开发房产
http://www.usqiaobao.com  2008-01-24 16:56:56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未缴纳海域使用金,也未曾办理登记造册、领取使用权证书,广西钦州市水产畜牧局的下属企业———钦州市水产总公司却在短短两年时间里先后非法填海570多亩。海监部门屡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钦州市水产总公司却绕过了海监部门,“另辟蹊径”获得了海域使用权属变更证明书,使非法填海用地顺利落到一家投资公司手中,由此获取了本应为国家所有的海域出让金1741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将其中的815万元私自截取。

      对此,钦州市水产畜牧局称,他们手上有政府颁布的渔港港章,实际上就相当于办理了用海手续。但海监部门人士表示,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就已正式实施,填海行为明显违法,况且,地方港章怎能跟国家大法对抗。   

      广西钦州市犀牛脚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在不到两年时间里,违法吹沙填海570多亩,并非法转让填海土地。沧海虽变“桑田”,但却造成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达两亿元的后果。

 

 

图为海监人员在填海作业现场取证

 

    借农业部批准项目非法填海

  2007年初,中国海监广西总队接到群众举报称,钦州市犀牛脚渔港海域有人非法填海。与此同时,中国海监南海总队海监飞机也侦察到了该海域的异常。中国海监钦州市海洋监察支队随即展开了调查。  

  调查显示,进行填海作业工程的是钦州市水产总公司。该工程是钦州市水产畜牧局以“将原来的犀牛脚群众渔港升格为中心渔港”为由,向农业部争取到的,水产畜牧局指派其下属企业钦州市水产总公司担任业主。该项目预计总投资4946.69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26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346.69万元)。2004年10月,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上述项目到目前已吹沙填海110.79亩,但至今也没有向海洋部门报批海域使用申请。”广西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2002年正式实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该项目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前就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用。”  

  据介绍,钦州市海监支队和广西海监总队曾多次到现场指出其填海属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工接受查处,但钦州市水产总公司则采取“你来我跑、你退我进”的手法,规避海监部门的执法。   

  非法填海项目经层层审批过关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钦州市水产总公司违规操作之处远不止这些。2005年,该公司以“在开挖港池和航道中将产生多达152万立方米泥沙”为由,向钦州市政府申请将渔港突堤码头外侧463亩海域作为抛泥回填区,并将其巧妙地称为“犀牛脚渔港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回填区配套工程项目使用海域”,同时,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报批材料时明确写到,“此项目是用于建设码头、护岸、防坡堤、护坡、开挖港池和航道”。2005年9月20日,该工程获批。  

  而记者从广西海洋局了解到,这块463亩的回填区海域实际并不在中心渔港总体规划的范围内。“这是典型的超规划异地冒领、非法占用海域。”广西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说。  

  至此,事情仍未结束,463亩海域到手的钦州市水产总公司,迅速将该海域吹沙变成了土地。

  2006年12月21日,钦州市水产畜牧局又向钦州市政府提出,由于柴油提价等原因,项目实际投资已大大超出原预算,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准备将463亩海域使用权转让给广西钦州粤泰投资有限公司。   

  令人蹊跷的是,这么一个没有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未缴纳海域使用金、未办理登记造册领取使用权证书的项目,其转让事宜也很快获得了两级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与通过。

  记者了解到,2007年4月18日,“自治区国土厅海域使用管理处在没有履行正当变更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用广西海洋局的名义,给粤泰公司发放了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证书。”据广西海洋局负责人介绍,这份变更项目使用权手续当时并非没有呈交广西海洋局有关负责人的手中,但广西海洋局不同意此做法。  

  就这样,463亩非法填海用地被披上了“合法外衣”,顺利地从钦州市水产总公司的名下落到广西钦州粤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手中,水产总公司还因此获取了本应为国家所有的海域出让金1741万元,其中的815万元被私自截取。

  非法填海土地拟开发房地产

  记者了解到,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并明确,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钦州市水产总公司463亩的填海造地工程并没有用在“修筑码头、护岸、防坡堤”等项目上,其填海土地转让被规划成了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记者看到了一张“回填区配套工程平面图”,图中明确标名,“回填区”拟建8栋住宅。

  根据国有土地开发的政策,利用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应进行“招、拍、挂”,而钦州市水产总公司则规避了这一规定,将所填海土地直接转给了粤泰公司。如果按照市场竞价每亩60万元来计算,国家由此损失了两亿元国有土地出让金。  

  地方港章对抗国家大法  

  2007年5月25日,中国海监广西总队对此填海工程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8日,钦州市海监支队还向钦州市政府作了“关于对违法填海进行适当处罚的请示”。   

  而钦州市水产畜牧局接到市政府通知后,很快提出异议,辩称:1998年,原县级钦州市政府曾颁布了《犀牛脚渔港港章》,并在港章中明确了犀牛脚渔港港区范围,有了政府颁布的渔港港章,实际上就相当于办理了用海手续,况且当时没有成立海洋局,才没有办理海域使用证。填海区域在《犀牛脚渔港港章》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权属犀牛脚渔港,不存在违法问题,并称:“广西大小渔港10多个,目前还没有听说哪个渔港因在渔港港章明确的范围内建设码头、护岸和护坡要办理用海手续,也没有听说哪个渔港因此而被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总队对此表示,2002年国家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填海行为明显违法,况且,地方港章怎能跟国家大法对抗。   

  记者了解到,中国海监广西总队准备将此案移交其上级部门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办理。

  钦州市水产畜牧局不理会中国海监广西总队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能层层过关获得填海项目,同时在没有办理过任何海域使用手续的前提下,又顺利转让了填海项目,其背后疑云重重。

  不得不问,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时,是否认真履行过对上述项目的听证、论证、评估、会审和核查等审查程序?有关部门故意避开海洋主管部门,私自为水产公司转让非法占有海域大开绿灯,这背后是否存有隐情?

(编辑: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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