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海洋法角度谈中日东海纠纷
在中国外交部最近的新闻发布会上, 有媒体记者问起, “日本有可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中国开发东海资源问题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如何应付?”外交部发言人秦刚答复:中国会与日本尽量以谈判和磋商的方式,解决两国共同开发东海天然气资源问题。
其实, 国际法院受理任何案件都以“调解不成”为条件。如果日本真要诉请国际法院, 按照国际法其中特别是《海洋法公约》解决两国在东海上的纠纷,
毋宁是好事。因为根据历史、条约和海洋法,中国都有理。如果中国能打好官司(诉讼), 还可以顺便解决钓鱼岛问题。中国要做好准备,打好可能发生的官司。
国际法上有“名从主人”的惯例, 即一个岛屿如果已有命名, 该岛主权即属最早的命名国。中国应强调这个惯例的作准性。日本外务省曾有一道公文,
也承认中国对钓鱼台命名在先:1885年9月22日,日本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写报告给该国内务省,
要求对福州与冲绳之间的无人岛屿进行调查并立国标。当时担任外务大臣的井上馨就函内务大臣山县有朋表示,“应予缓办”,理由就是:“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中国有大量文件提到钓鱼岛,最明确的是明朝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顺风相送》一书。国际法上的这个惯例,
中国可以据理力争。
所谓东海开发问题, 主要内容当然是中国的春晓油气田。根据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沿海国拥有最长可达350海里的大陆架),和第57条(沿海国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春晓油气田在此范围以内。甚至钓鱼岛离台湾宜兰的距离也仅为87海里。所以两者都在中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
而不在深海海沟以东琉球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亦即不在日本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
中国东海春晓油田的位置,
离浙江省宁波市不到350海里,在中国的大陆架上。如果从浙江定海舟山群岛的外缘岛屿算起,甚至不到200海里。即使日本以琉球外缘岛屿划出基线,
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或提出对春晓油气田的争议,中国也不缺乏这种“有人居住或使用”的外缘岛屿, 作为划出领海基线的根据。
日本可能提出的“吸管效应”(石油会在海底下流动,早开采早收益),在国际法上也是有争议的。这向来是发展中国家控诉发达国家的理由,
日本也以此为由反对中国在春晓油气田进行开发。
共同开发可能是开展两国稳定关系的基础。但中国有理由做好准备,在国际法院找到公道,使共同开发的安排包括解决钓鱼岛的归属在内。一旦将东海纠纷交由国际法院,有两项法律文书必须参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院规约》。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应特别注意第15条中关于“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这是《海洋法公约》中唯一提到历史性所有权的地方。中国在钓鱼台乃至曾母暗沙问题上都有必要援用这条规定。第74和第83条突出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划分界限的重要性。如果日本利用琉球外缘岛屿划出领海基线,对春晓油气田提出争议,同时对钓鱼岛主张主权,中国也可以舟山群岛外缘岛屿划出领海基线同理坚持。
占地球面积3/4的海洋,
势将是人类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可避免地成为中日两国较量的场所。为巩固东海边疆和收回钓鱼岛到国际法院打官司,也许同8年抗日战争一样重要。中国有相当完备的国际法与海洋法专家组,
何惧之有?
(作者系旅美华人政论家、国际海洋法学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