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近日透露,由该集团下属的三联书店近日出版发行了《谎言与真相》一书,罗列大量事实戳穿西方某些媒体对西藏拉萨“3·14”暴力事件的不实报道。
不久前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严厉驳斥了英国《泰晤士报》一篇文章将北京奥运会与1936年柏林奥运会相提并论的报道,
批评是“对中国人民的侮辱,也是对世界各国人民的侮辱”。
可以预见, 随着北京奥运会临近, 类似报道还会不断出笼。现在,人们大多把关注点集中在报道本身,却忘记了新闻传播领域法律制度的力量。在一个法治国家,
如果新闻报道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侵犯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或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构成重大损害,那么执法者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中国曾颁布过行政法规, 允许外国新闻机构在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
在中国境内自由采访报道,这是为了与国际新闻传播制度接轨。而如果外国的新闻机构及其记者张冠李戴、闭门造车、歪曲是非,那么,中国公民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丑化中国在国际上成为一种时髦,编造有关中国的新闻谎言,成为某些西方媒体的惯用伎俩。如果中国政府只是从外交或政治层面予以谴责,那么他们仍会肆无忌惮,毕竟,一家媒体顶多只能代表其自身及其身后利益集团的观点,很难上升到国家甚或国际层面。反之,
如果中国加快立法,则不仅可以树立依法治国的形象, 还可以采取措施,追究境外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一份报纸能代表什么?事实胜于雄辩,
真相早晚会大白于天下。对西方媒体的叫嚣,中国政府和公民不需要过分关注。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放手不管, 悉听尊便, 那么将放任对方严重干扰奥运会的各项工作,
将把体育赛事彻底政治化。
历史上其他国家举办奥运会时,政府不仅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言论给予特别关注,而且采取了一些措施,防止其借助体育宣传某些政治主张。不仅如此,
为了防止奥运会政治化, 一些国家还禁止运动员或体育官员在赛场内从事各种政治宣传活动。国际奥委会也已对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在奥运会期间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规则。譬如,
不允许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在奥运赛场出示带有政治标记的物品,不允许运动员和体育官员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称的新闻报道活动等。中国的立法机构可以将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方式加以固定,从而使国际奥委会关于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宣传报道的规则成为中国的国内法律等。
一些外国记者声称,在西方国家没有新闻管制,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政治立场。实际上,
在很多发达国家,早就有新闻传播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一方面保护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另一方面也约束他们,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利益。
长期以来,中国在新闻传播方面基本处于守势。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不太发达,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奉行
“中庸之道”,不愿意公开“揭短”。在某些情况下,中国的执法机构宁可采用屏蔽措施,也不愿让媒体揭露真相。现在必须改变策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记得在美国之音(VOA)关于拉萨“3·14事件”的连线报道中,主持人接听了现场电话,却遭到中国听众的强烈抗议和严厉指责,不得已,
主持人只好停止现场谈话节目, 播放音乐。
这是西方新闻媒体在西藏事件发生后, 其失实报道所面临尴尬处境的体现。当前,
中国民间正在深入揭批西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造假行为,官方在通过外交辞令回应西方媒体的同时,不妨尝试运用一下法律手段。
此外, 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价值观念大调整时期, 中国的新闻传播价值观念同样需要更新。“报喜不报忧”的心态应该改变,
负面报道的价值应当得到充分肯定。面对境外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咄咄逼人的姿态, 除了公开揭露他们的造假行为之外,
还须提供更多、质量更高的新闻作品,让国际社会真正了解中国正在发生着的巨大变化。
(作者系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